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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并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和本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各项拍卖活动,将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  参加拍卖活动的卖家(委托人)和买家(竞买人和买受人)必须仔细阅读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  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宜。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各方之间如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可以向驻地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论或仲裁。

                                         第二章  关于买家

第五条  买家(竞买人和买受人)必须在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填写竞买人登记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不能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活动。

第六条  买家可以自己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必须携带买家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代理参加竞买活动。

第七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的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效力。

第九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竞买人。

第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七日内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和佣金,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佣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受领拍卖标的,应当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十二条  买受人履约而未能取得拍卖标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三章  关于卖家

第十四条  卖家(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卖家委托本书画院拍卖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本书画院签定委托拍卖协议。

第十六条  卖家必须保证对其委托拍卖品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该拍卖品上没有设定任何债权。

第十七条  卖家有义务提供拍卖品的一切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应指明拍卖品的瑕疵。

第十八条  卖家从委托本书画院拍卖之日起,必须对该拍卖品所有权,拍卖品的真伪、瑕疵等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而造成本书画院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  所有拍卖标都应设有保留价(底价),卖家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书面通知拍卖人。卖家与拍卖人双方都应对保留价保密。

第二十条  在拍卖日前,卖家可以撤回拍卖标的。但卖家应当支付拍卖人展开拍卖程序过程中已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卖家应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佣金。拍卖不成交,卖家应按约定向拍卖人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拍卖标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的转移、保管、损坏,是否需要投保等均由卖家和拍卖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协议中去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按规定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佣金、领取拍卖标后,拍卖人应在三十天之内将拍卖收益扣除佣金和其他应计费用的余额,支付给卖家。

    如买受人违约,拍卖了除保留对买受人诉诸法律的权利外,对买受人应取得的拍卖收益在时间上酌情顺延。

第二十四条  拍卖收益应税,由卖家自己负责。

第二十五条  卖家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六条  拍卖成交,卖家应按约定将拍卖标移交给买受人。

                                         第四章  关于拍卖人

第二十七条  本书画院作为买家和卖家双方的中介代理人,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但对买家和卖家双方任何违约行为恕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权要求卖家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十九条  买家和卖家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条  本书画院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拍卖的时间、地点、形式;
2、某拍卖标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3、对拍卖标作适当的评价、描述作参考供竞买人参考;
4、确定拍卖的起拍价、增价幅和公告、图示上的参考价。

第三十一条  本书画院和书画院工作人员不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二条  本书画院和书画院工作人员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和财产权利。

第三十三条  拍卖活动结束后,应按照约定向卖家交付拍卖标的价款,按约定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

                                         第五章  拍卖程序

第三十四条  拍卖程序主要分为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三个程序。

第三十五条  卖家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进行鉴定或评估的,可以进行鉴定或评估。

     鉴定和评估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七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拍卖标的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九)双方约定其事项。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于按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九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查询、展示时间和地点;
(四)参与竞买活动应办理的相关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一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天。

第四十二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应在拍卖前说明该拍卖标的有无保留价。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可以到场外和委托人商议确定调整保留价再行拍卖,如果最高应价还未达到新保留价,则应停止该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四十四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六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作好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四十七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十八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高低按照同拍卖成交价高低成反向比例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示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书画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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